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省中小学教学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团体是由东北师范大学、吉林省教育学院、省中小学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的全省教育系统群众性学术团体。成员为自由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推动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的教学研究,探索教学、教改新路,为中小学教师提供新的理论指导。促进中小学教学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开发课程资源,深入研究教学理论,研究和探索课程教学有效性,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编写实验教材,并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开创中小学教学的成功之路,为推进当前国家新课程改革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7520号E座201—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小学相关学科教学研究、教学观摩及交流活动;
(二)普及、推广国内外中小学教学优秀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三)开展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四)承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如: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咨询、教研资料研发等;
(五)办好本会网站,组织研究、编辑中小学教学学术性著作教材及相关资料;
(六)依法兴办实体机构,从事有益于教师教学改革实验和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养的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中小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中小学教学科研与教学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四)提供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接受本会工作指导;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界,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基地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剝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由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由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课题研究、师资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出版和教学与评价等学术活动;
(二)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三)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理事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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